广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文件
粤政职评[1999]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和省直有关单位政工职评办:
现将《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政工职评办。
广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
为使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统一每年开展评审活动的时间。每年3月份为外语考试报名时间,6月份为外语考试时间;8月份为各级政工职评办公室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时间;9月至11月份为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间;12月份为审批、发证时间。各级政工职评办和评委会要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安排各项评审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外语考试报名、考试和评审材料的报送、审批工作。
二、外语考试为全省统一考试。考试的教材、在大纲、试题、准考证、评卷及成绩通知书由省政工职评办统一办理和制发。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及省直各设一考场,由各市政工职评办及指定的省直考点单位负责各考场的考务工作。
三、各级政工职评办负责本级职评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审核申报评审材料。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范围是本级评委会评审的材料和按规定报上一级评委会评审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分别提交本级评委会评审或报送上一级职评办。
四、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对照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一份):
1.《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个人专业工作总结》(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之一);
3、各类证书、证明,包括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通知书、各类获奖证书、破格申报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贴在省职评办统一印制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之二”内页上,装订成册;
4、反映本人专业水平、能力的业绩材料和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来撰写的代表作(论文、著作、经验总结、调查报告等)1-2篇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注明发表的时间和刊物名称、出版单位,或注明在什么会议上发表,并提供证明),以上材料用省职评办统一印制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之三”作封面,装订成册;
5、任现专业职务以来的年度考核或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6、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统一贴在资格证相片单页上;
7、《送审材料目录表》。
五、送审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文字工整、清楚。所有复印件都必须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政工专业评审范围、不符合政工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填写不符合规范或不真实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各级政工职评办不受理。
六、各级政工职评办负责本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评审会召开时,应先组织评委委员学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并向评委会报告有关申报评审材料的审核情况。同时做好评审会议的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及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要点、投票结果等),评审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将情况向本级职评领导小组和上级政工职评办报告。
七、评委会的设立和组建。高级评委会的设立由省批准和决定,各高级评委会的换届组建及任期内的成员调整,分别由省和广州、深圳市政工职评办提出名单,报省和广州、深圳市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广州、深圳市高评委的名单并报省政工职评办备案。中级评委会分别在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省直有条件的厅局、总公司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设立(除广州、深圳外,各地级市及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大型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一个中级评委会),中级评委会换届组建及任期内的成员调整,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和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报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各市的分别报市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政工职评办备案。初级评委会的设置由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及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工职评办根据各地各单位的情况决定,各市市直、各县(县级市、区)和省直厅局、总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一个初级评委会。初级评委会的换届组建及任期内成员调整,分别报各市、县(县级市、区)和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初级职务资格评审量不大的地方和单位可不设立初级评委会,评审材料交由相应的中级评委会负责评审。
八、评委会委员的组成和任期。高级评委会由13名以上委员组成,中级评委会由11名以上委员组成,初级评委会由9名以上委员组成。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高评委委员由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人员担任;中评委委员由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人员担任 ,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评委委员由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
—3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视情况进行增补、调整。任期届满重新组建评委会时,应保留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上一届委员,以保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九、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9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时,评委委员应认真审阅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1人1票。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阅、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投票和补投票。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评审会议结束,对每个评审对象的评审结果都要写出评审结论。
十、任职资格的审批和发证。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负责评审会组织工作的政工职评办在二十天内,填好《广东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发证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评审对象的《任职资格评审表》及资格证相片一并办理审批和发证手续。省政工职评办负责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和省直有关单位评审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发证;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及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工职评办分别负责所属单位及属下各单位评审的中、初级任职资格的审批、发证。任职资格审批、发证工作一般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结果,由各审批机关通知到申报人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由省职评办统一制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每年审批、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市、省直各有关厅局及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工职评办须报送一份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发证登记表》给省政工职评办。
十一、评审通过和未能通过人员的申报 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其中评审通过并经批准获得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给用人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个人提交的业绩材料、代表作、各类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未获通过或批准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申报者所在单位处理,其他材料退回申报者本人。
十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所在的各级评委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需委托行政隶属关系之外的评委会评审的,属评审高、中级专业职务资格的须由省政工职评办出具委托函(广州、深圳市范围内的中级专业职务资格由该两市政工职评办出具委托函),属评审初级专业职务资格的,由各市和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工职评办出具委托函,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十三、对未通过任职资格的申报材料,在评审当年,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进行复议。
十四、各级评委会成员、政工职评办工作人员应严格如下评审纪律:(1)不向外泄露评审会议的讨论、表决情况;(2)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3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4)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委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时,评委委员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评议完本人及直系亲属后,再参加对其他申报人员的评议和投票。
十五、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不受理其当年的评审或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在此后两年内不受理其评审申报。
十六、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工作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十七、本工作制度由广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