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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委办[199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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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城区工委、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我市新闻发布的管理和监督,适时、传递新信息,使新闻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新闻发布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闻发布会的主管部门是市委宣传部。

  二、凡以全局性的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发布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军分区的重要决策、重要消息、重要会议、大型活动,以及海外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单位必须将发布内容、发言稿、发布人名单、邀请记者的范围和人数以及时间、地点等材料提前三天以上书面报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委外宣办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对特别重大的新闻发布会(含其发言稿),由市委宣传部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召开该类型新闻发布会。

  三、其他类型的新闻发布会,包括成立机构,推广产品,科技成果及专利,演出、出版等,新闻发布单位(含市外单位)必须提前三天以上报市委宣传部登记备案。但提供的材料除前款所述外,还必须有相关的上级证明、认定书、批文等,否则,宣传部有权要求其停开,直至补充有关手续为止。

  四、所有新闻发布会邀请的境外记者名单必须由市委外宣办并报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邀请港、澳、台和其他国家、地区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五、被正式邀请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新闻发布会的纪律要求,服从组织者的安排,记者提问应按发布会会内容范围进行,对超越新闻发布会内容或与新闻无关的提问,新闻发言人或当事人有权不予回答。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新闻发布会制造假新闻或利用新闻发布会恶意诬告陷害他人。任何新闻发布会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七、未经批准登记而擅自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新闻单位不处派记者采访,稿件不予刊发。

 

 

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二日